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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新旧广告法变化

来源: 中原广告产业园   时间:2015-06-16 11:00:30   浏览次数:1703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2014年我国广告年经营额达到5600亿元,广告市场总体规模居世界第二位,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我国广告业的飞速发展,实施20年的现行广告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广告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新法与现行的广告法相比,新增33条,删除3条,同时修改37条,对原来的很多内容和规定进行了扩充和细化,更加全面、更具操作性、更显时效性。      
下面将从广告内容准则、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三个方面进行新旧广告法的对比解读。      
一  广告内容准则变化  
 

旧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新广告法增加到17种。凡是和消费者生产生活联系比较紧密的,几乎都囊括了进来。      
1、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更加严格
新《广告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2、房地产广告需格外审查      
新《广告法》针对目前市场上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广告的出现,且部分房地商为了达到宣传效果,不惜采用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的形式,从而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新广告法特别将房地产广告单独罗列出来,规范房地产广告内容。      
3、规范教育培训类广告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不能用名师、名校、升学率等字眼宣传      
4、严禁烟草类广告  
 

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如冠名赞助等形式)发布违法广告。      
5、对虚假广告的认定更具体      
新《广告法》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为虚假广告的认定设置了具体标准,因此,今后司法实践对认定虚假广告相对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6、明星代言风险更大

新《广告法》引入了广告代言人的概念。广告代言人是指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人、明星代言广告将被明确纳入新《广告法》管理范畴,还专条明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做代言。      
二   广告行为规范变化   
     新增三类广告行为规范      
1、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代言

星二代们“吸金”受阻   
新《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2、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诱导式广告宣传      
新广告法规定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3、互联网广告同时适用新《广告法》各项规定

新《广告法》增加了对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广告活动规范,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的各项规定,互联网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      
三  法律责任变化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新《广告法》六大亮点      
一、广告定义更明确   
二、广告代言负连带责任   
三、发送广告须经同意   
四、违法处罚力度加大   
五、补充完善广告准则   
六、明确电信运营商责任      
新《广告法》的实施将有效整顿广告市场秩序,有力保障广告产业发展,使广告业在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当中树立良好形象。